遺囑是對自己財產處分的一種積極形式。以前一般是老年人或身患絕癥的人才會想到要立遺囑,年輕力壯的人通常不會。首先沒有這個必要,其次受中國傳統的“未知生,焉知死”觀念影響,年紀輕輕的立遺囑也被認為是“不吉利”,仿佛畫了道符詛咒自己一般。
但是,最近幾年28歲~40歲的青年人選擇立遺囑的越來越多,時下的年輕人未雨綢繆地想到了“身后之事”。這與現實社會狀況有關。以前社會相對穩定,人口流動少,意外發生的幾率較低;現在交通發達,許多人因工作需要都做起了“空中飛人”。媒體隔三差五地報道某某航空公司飛機失事,機上乘客全部罹難,讓這幫“飛人”們感到危機四伏。所以人們在受益的同時內心的安全感下降,危機感上升。同時青年人立遺囑也反映了公民的法律意識增強,責任感增強。
從法律上講,遺囑繼承要優先于法定繼承。也就是說,對公民的財產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法定繼承。如此一來,有沒有遺囑就不一樣了。
首先,遺囑能使財產發揮最大作用,給最需要的人。曾經有一位咨詢的先生將遺產全部留給了母親,因為在父母中,他認為母親更需要照顧。
其次,愛與歸屬感也是人的行為動機,而且是比安全感更高一個層次的動機。被繼承人生前心底牽掛、愛護著一個人,死后把遺產留給對方,也是一種表達愛意的方式。現代人選擇將遺產留給自己心里最渴望給的人,也表明他們活得更真實、更自我,更尊重自己的內心需要。
第三,許多人將自己的財產留給繼承人以外的人,例如夢露。自己的財產自己做主,將它交給不同的對象,而不僅僅是法定繼承人,也能反映出社會更加多元和開放,能容許不同的價值觀同時存在,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至于另外一種情況,將遺產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慈善機構,這是人對“被尊重”、“實現自我價值”這一需要的滿足,表現了對國家、對社會、對人類的責任感,同時也受到了國家、社會、人類的尊重,實現了自我價值。
繼承法在我國已頒布20年了,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關因遺產繼承糾紛鬧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僅從媒體披露的遺產繼承糾紛上看,大多主要是因為被繼承人對繼承法知識的缺失而不知遺產繼承方式、程序和范圍,或事先未定立明確清晰合法的遺囑來處分自己的遺產而造成的。目前在國外遺囑已成為最主要繼承方式,而在我國,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遺囑繼承還不能為廣大老年人普遍接受或了解,這是產生遺產繼承糾紛的主要原因之一,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個人財富的積累和社會的老齡化趨勢的發展,遺產繼承在我們的生活中已成為不可避免的社會現象,普及繼承法知識,讓老年人了解如何定立遺囑,如何分配自己的財產,避免家庭矛盾的產生,對建立和諧家庭和社會顯得愈加重要。假如我們都能在自己意識清楚的時候,將自己的財產指定好繼承人,就會在身后省去許多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與己、與人、與社會、與國家都有利,何樂而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