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李建國(化名)于2006年12月4日病故,去世前立下遺囑:“我名下的一切財產包括房屋產權分割權、母親房產遺產繼承權、養老金賬戶存款,在我過世后,由妹妹和兄弟繼承,他人不得有任何干涉。”遺囑中涉及的房屋系售后公房,由姐姐出資購買并登記為產權人,工齡人為李建國。后因遺囑繼承產生糾紛,遺囑繼承人妹妹和弟弟將姐姐告上法庭,要求依遺囑繼承哥哥的遺產。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繼承人李建國是否系爭房屋的共有人。
一種觀點認為:系爭房屋是按“94”方案購買的,作為購房時原同住人李建國及其母
親有權主張產權共有并經相關部門確認后可成為房屋產權共有人。由于李建國和母親生前未就房屋產權向相關部門提出主張,因此無法確認他們為房屋產權人,故李建國之繼承人不能對此主張權利,遺囑中所涉該部分內容,依法無效。
律師觀點
筆者認為:首先,被繼承人李建國是系爭房屋的共有產權人。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其次,司法機關是否確權不是認定共有產權的前提條件。房屋所有權依附于不動產,只要不動產沒有滅失,權利人的房屋所有權就不會消滅。從本案看,不是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權利登記的缺失,而是“94”方案缺陷本身使得李建國的房屋共有權權利登記受到限制,讓當事人承擔管理機關的過錯有失公允。
既然李建國生前沒有放棄房屋共有權,那么,這個權利當然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以未經司法機關確權為由否認當事人的系爭房屋共有權,實際上是對物權的片面理解。
再次,認定權利人生前是否提出主張應當符合其認知能力。被繼承人李建國病情加重后,曾經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居委會主張系爭房屋的產權共有,也與其生前好友、病友談及房屋產權糾紛。2006年11月20日,他又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弟弟、妹妹代理維權,弟弟、妹妹接受委托后到管轄地法院進行了立案咨詢。上述事實已經充分說明李建國生前主張過房屋產權。如果超越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而將向司法機關提出主張作為唯一的權利認定依據,無疑會增加社會公眾的不安全感。同時,人為的將當事人生前和身后作為是否保護權利的界限,實際上就是將權利人的死亡當作房屋共有權消滅的界限,這既沒有法律依據,也與物權可以繼受取得的原則相悖。
所以,繼承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系爭房屋財產的主張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案由:李建國(化名)于2006年12月4日病故,去世前立下遺囑:“我名下的一切財產包括房屋產權分割權、母親房產遺產繼承權、養老金賬戶存款,在我過世后,由妹妹和兄弟繼承,他人不得有任何干涉。”遺囑中涉及的房屋系售后公房,由姐姐出資購買并登記為產權人,工齡人為李建國。后因遺囑繼承產生糾紛,遺囑繼承人妹妹和弟弟將姐姐告上法庭,要求依遺囑繼承哥哥的遺產。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繼承人李建國是否系爭房屋的共有人。
一種觀點認為:系爭房屋是按“94”方案購買的,作為購房時原同住人李建國及其母
親有權主張產權共有并經相關部門確認后可成為房屋產權共有人。由于李建國和母親生前未就房屋產權向相關部門提出主張,因此無法確認他們為房屋產權人,故李建國之繼承人不能對此主張權利,遺囑中所涉該部分內容,依法無效。
律師觀點
筆者認為:首先,被繼承人李建國是系爭房屋的共有產權人。1996年10月31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處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糾紛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按“94”方案購買的房屋,“購房時的購房人、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其次,司法機關是否確權不是認定共有產權的前提條件。房屋所有權依附于不動產,只要不動產沒有滅失,權利人的房屋所有權就不會消滅。從本案看,不是當事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權利登記的缺失,而是“94”方案缺陷本身使得李建國的房屋共有權權利登記受到限制,讓當事人承擔管理機關的過錯有失公允。
既然李建國生前沒有放棄房屋共有權,那么,這個權利當然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以未經司法機關確權為由否認當事人的系爭房屋共有權,實際上是對物權的片面理解。
再次,認定權利人生前是否提出主張應當符合其認知能力。被繼承人李建國病情加重后,曾經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居委會主張系爭房屋的產權共有,也與其生前好友、病友談及房屋產權糾紛。2006年11月20日,他又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弟弟、妹妹代理維權,弟弟、妹妹接受委托后到管轄地法院進行了立案咨詢。上述事實已經充分說明李建國生前主張過房屋產權。如果超越行為人的認知能力而將向司法機關提出主張作為唯一的權利認定依據,無疑會增加社會公眾的不安全感。同時,人為的將當事人生前和身后作為是否保護權利的界限,實際上就是將權利人的死亡當作房屋共有權消滅的界限,這既沒有法律依據,也與物權可以繼受取得的原則相悖。
所以,繼承人要求繼承被繼承人系爭房屋財產的主張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