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的合伙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子女的合伙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