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沒有規定自書遺囑需要見證人,自書遺囑應當符合的要求如下: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2)須是遺囑人關于其死亡后財產處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3)須由遺囑人簽名。
(4)須注明年、月、日。
法律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見證人。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此外,還有一種遺囑叫“公證遺囑”,大家對此并不陌生,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對于其他遺囑來說,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之前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