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女士問:我今年80多歲了,雖然身體目前還不錯,但畢竟年紀大了,想立下一個遺囑,子女們也表示贊成,跟我兒子一起開公司的兩個朋友知道后,說要作為我的遺囑見證人。請問,我可以請他們來做我的遺囑見證人嗎?
羅律師:從您反映的情況來看,涉及遺囑見證人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本案中,您的兒子是您的法定繼承人,與您兒子一起開公司的兩個朋友,是與您兒子共同經營的合伙人,屬于法律上規定的“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