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作出處分。
如何訂立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可按照下列程序訂立:
(1)遺囑人應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2)遺囑人在自己書寫的遺囑上寫明書寫的年、月、日和地點。
(3)遺囑人親筆簽名。
(4)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遺產之爭
1988年,袁婷與程強(再婚)結為夫妻,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先后置辦了別墅、豪宅等3處房產。2000年7月12日,程強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內容為“本人程強身體不好,唯恐不幸,特立遺囑將名下的一切財產歸屬袁婷所有”。
2005年1月16日,程強突然因病死亡。程強原來與前妻生育的4個子女與袁婷交涉,準備繼承父親的遺產。袁婷則認為,盡管程強跟她結婚時沒登記,但兩個人早已構成事實婚姻關系。按照程強2000年立下的自書遺囑,她有權繼承程強的全部遺產。后因爭執不下,袁婷將程強的4個子女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對程強全部遺產的繼承權。
程強的4個子女稱,程強在其生前的日記中對其財產重新作了安排,如2004年2月16日,程強在日記中寫道:“21時跟袁談判內容:別墅給她,今后一切生活與其他都與我無關。我的產權我自己處理。”認為這是程強以最新的意思表示否定以前的遺囑。
法院判決
首先,袁婷與程強之間的關系應按事實婚姻處理。關于日記與遺囑問題,繼承法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程強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自書遺囑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要件,且沒有時間位于其后的其他自書遺囑或公證遺囑更改其內容,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