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照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根據《遺囑公證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公證遺囑流程:
1、遺囑公證由遺囑人住所地或者遺囑行為發生地公證處管轄。
2、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提出申請。如果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3、遺囑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件;
(2)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的產權證明;
(3)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果遺囑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遺囑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
4、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公證處應當受理。
在核實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能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且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的情況下,公證處將會出具公證書。
遺囑公證的注意事項:
1、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指派公證人員到其住所或者臨時處所辦理;
2、遺囑中一般不得包括與處分財產及處理死亡后事宜無關的其他內容;
3、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公證人員可以根據遺囑人的意思表示代為起草遺囑,公證人員代擬的遺囑,應當交遺囑人核對,并由其簽名;
4、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遺囑人根據遺囑原稿核對后,應當在打印的公證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者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遺囑人即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當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
5、公證遺囑生效前,遺囑公證卷被列為密卷,不得對外借閱,公證人員也不得對外透露遺囑內容;
6、如果遺囑申請人要撤銷或者變更遺囑,必須經過再公證,數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公證遺囑為有效遺囑,其他遺囑形式不能撤銷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