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辦遺囑公證要提交的材料:
1、立遺囑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
2、遺囑草稿;
3、遺囑涉及的不動產、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產權憑證的財產產權證明。
申辦遺囑公證首先要填寫公證申請表,遺囑人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的,由公證人員代寫,遺囑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按手印。
二、公證處出具遺囑公證書的條件:
1、遺囑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遺囑人意思表示真實;
3、遺囑人證明或者保證所處分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
4、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內容完備,文字表述準確,簽名、制作日期齊全;
5、辦證程序符合規定。
三、辦理過程: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要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時,除了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遺囑人是年老體弱者、危重病人、聾啞盲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公證人員在與其談話時,要錄音或錄像。
公證遺囑采用打印形式,公證人員對遺囑草稿進行審查后打印,遺囑人核對后在打印的遺囑上簽名。遺囑人不會簽名或簽名有困難的,可以蓋章的方式代替在申請 表、筆錄和遺囑上的簽名;遺囑人既不能簽字又無印章的,應以按手印的方式代替簽名或蓋章。上述情形,公證人員應在筆錄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簽名或蓋章的, 公證人員還要提取遺囑人全部的指紋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