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咨詢】
趙先生問:我和妹妹從村里考上大學,畢業后,我們都留在城市工作,并將戶口遷至工作地,成為城鎮戶口。父母一直在農村生活,2006年3月,父母想在宅基地上新蓋一棟樓,我和妹妹將積蓄交給父母,蓋了一棟五層樓房。2011年3月,我父親去世。請問在繼承遺產時,我們能否繼承房屋?宅基地能繼承嗎?如果我母親不在了,我和妹妹還能繼續保留這棟樓嗎?
【律師解答】
1、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你父母的個人合法財產,你和妹妹均有繼承權。
2、你母親為農村戶口,可以繼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3、宅基地不屬于遺產,不能被繼承,你和妹妹的戶口均已遷出農村,因此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
4、如果你母親不在了,村委會有權將宅基地使用權收回,你們可以將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規定將該處住宅賣給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
知識延伸:
關于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問題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為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
但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準。二是面積限制?!锻恋毓芾矸ā返诹l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三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為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為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如果遷出戶口或死亡均會喪失宅基地的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