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繼承取得的房屋,在辦理房產證的時候能否增加共有人?能否添加名字呢?在本網的購房指南頻道中,關于繼承房產的房產證辦理問題也是很多網友咨詢的熱點,長輩過世后,留下的房屋需要過戶到繼承人名下,在這時,繼承人出于種種原因,可能就會產生共有人,共有人的產權唯一表現形式就是名字在房產證上面出現,那么在辦理房產證的過程中是否可以直接增加共有人呢?
首先,房屋所有權人在過世后,根據相關規定有遺囑的遵照遺囑進行,無遺囑的則需要按照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而產生共有人的一種可能性就是遺囑繼承。
其次,在繼承人繼承房產后,需要到房管部門進行產權登記變更,變更后房屋產權過戶到繼承人名下,此時,作為產權共有的共有人就可以根據遺囑到房管部門申請產權共有,以此保障其同樣享有該房屋的產權。
目前在繼承房產過戶時,設計的具體問題比較復雜,這期間也比較容易產生糾紛,為了更好的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建議在辦理過戶之前將各方面程序搞清楚、問明白,以便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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