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知識產權取得的時間和稿費取得時間不一定相同,我們分為以下五種情況:
一、對于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知識產權并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8條第1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毫無疑問,該稿費應當認為是夫妻個人財產。
二、對于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知識產權但是在結婚后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稿費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進行分割。
三、對于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知識產權并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毫無疑問,在這種情況下,稿費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進行分割。
四、對于在婚姻存續期間創作并發表而取得知識產權的作品,但在離婚后才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以及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離婚后獲得的稿費屬于“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所以,在該種情況下,稿費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五、對于離婚后發表取得知識產權并獲得稿費的情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和《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規定,此時獲得的稿費既不屬于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財產性收益也不屬于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因此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是夫妻個人財產。
“稿費”的表述并非是一個法律用語,它屬于法律中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的一種。對凝聚了個人智力成果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的界定,更是因為投入與產出間的時間間隔較長,而變得更為復雜。而夫妻離婚的時候稿費是否能分割,則還要看稿費是否夫妻共同財產,若屬于,那么就可以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