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或依當事人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
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區分?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雙方直接簽署協議,可由律師進行見證,也可到公證處公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1、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所以,這些財產應被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法條中沒有明確列舉,依現實生活,它主要是指夫妻各自日常生活、職業所需的專用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如夫妻雙方約定歸個人的財產;婚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
婚前財產是否隨結婚時間的延續轉變為婚后財產?
在現實的婚姻生活中,人們通常會問,婚前財產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前財產幾年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怎樣才能把婚前財產變為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還有人會直接認為,屬于一方的婚前財產會隨著夫妻生活的年限的增加變更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誤解是有歷史淵源的。
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頒布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舊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有沖突時,舊的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就自然失效了,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規定為準。綜上所述,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管夫妻雙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個人財產,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嗎?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規定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也明確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作出了“另一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但多數意見認為,征求意見稿中的“貢獻”一詞不是法律用語,理解上也會產生歧義,審判實踐中很難把握。經過反復斟酌,《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