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6年12月21日協商約定,將宿舍一套由被告轉讓給原告,雙方簽訂房屋轉讓協議。協議約定,被告將房屋轉讓給原告,房屋轉讓價為3.5萬元,付款方式,協議簽訂時被告先付定金2萬元,余款于2007年3月5日原告拿房產證過完戶付清。雙方如有違約,違約方應承擔3萬元違約金。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定支付給被告購房款3.5萬元,但被告未按時交付房屋,原告多次找被告協商未果,故原告訴至法院。
另查明,2006年11月7日,被告姚某與許某辦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約定,宿舍一套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房屋要出賣轉讓必須與女方協商,但被告姚某轉賣給原告陸某未經許某同意。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向被告購買房屋時,被告未告知夫妻雙方已經離婚,該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現權利人之一許某對轉讓協議提出異議,因其單方沒有處置權利,故雙方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對無效合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該無效合同,被告存在過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35000元并承擔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但原告應將取得的該房的房產證返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