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的遺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基本案情】
張洪和楊林近三年來感情一直不和,兩人多次談過離婚一事,在最近正要訴訟離婚,張洪的爸爸死去,留下現金和房產,但是張洪家為了不讓楊林分到財產,遲遲不作分割,楊林在起訴離婚的時候能否分到她老公應得份額的一半呢?
【案例分析】
楊林如果有證據證明張洪應分的遺產份額,并且其公公的遺囑沒有指定張洪的份額只由張洪繼承,那么楊林是應該分得她老公應得份額的一半的。
2、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