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取方法有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作價補償。下面楊律師為您詳細介紹。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取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采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
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
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
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應當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有口頭約定,雙方沒有爭議的,離婚時應當按照相關約定處理,但是規避法律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別管理、使用和獲得的財產,仍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額懸殊的,分得財產多的一方應當補足。
(3)主張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負有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只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4)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但可能因為一方有過錯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的協議,在離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對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不能以協議對抗第三人,如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一方有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誤將個人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隱藏、轉移的,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7)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產的,可以先就離婚案件和已經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
(8)屬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割適用正常離婚程序的處理方式;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案例一】
【案情介紹】
章于2001年到廣州打工,200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業因一起經濟糾紛,一年多沒給工人發工資,章便辭工回家。2004年2月,章與麗結婚,2005年,章又跑到廣州與他人合資辦了一個公司,因流動資金吃緊,章見掙錢無望,便把公司交給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沒給妻子帶回來,2007年7月兩人經法院調解離婚。后來,麗得知章有兩筆款,一是2004年6月企業給章補發的2萬元工資;二是2007年10月合伙人把廣州的公司賣掉,章分得10萬元,她認為,自己有權分割這兩筆錢,便起訴到法院,而章堅決不讓分割。
【審判結果】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第一筆錢雖是婚后所得,但是婚前掙來的,應屬章個人財產,不能分割;第二筆錢雖是離婚后所得,但卻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應該享受和得到的財產權利,因此,人民法院把第二筆款進行分割,兩人各得5萬元。
【案件評析】
本案中夫妻如果對財產沒有約定的,就按照夫妻法定財產制來分割,財產是否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成為界定夫妻共同財產的重要標準之一。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案例二】
【案情介紹】
夫妻“AA制”正開始在不少家庭中流行開來,但是一旦離婚,該如何處理家庭財產的分割呢?近日,在一起離婚案中,法院判定夫妻“AA制”的約定有效,兩人的財產分割也就應當“AA”。
蘇女士和王先生2000年經介紹相識,于次年3月登記結婚。也許是再婚的緣故,雙方都不太愿意一方掌管經濟“大權”,家庭開支大多是相互分攤,個人開銷也基本上是各花各的。婚后,兩人簽訂了“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各1份。約定“夫妻雙方原則上實行‘AA’制,各自收益歸個人所有,個人的物品歸個人使用。用于共同生活中的物品共同支出,雙方各半承擔……”,“夫婦無共同債權債務,各自發生的債權債務分別由各自承擔。……自簽字之日起雙方無其他經濟糾葛”。
從2002年夏天開始,夫妻關系惡化,繼而發生吵打。去年年底,蘇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上,原告蘇女士認為,雙方自愿簽訂“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對家庭日常生活的經濟模式和婚前婚后的財產約定是合法有效的。所以,現在雙方離婚已無經濟糾葛。
被告王先生則辯稱說,“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是他在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且此約定并非對現在離婚時財產分割的約定。故請求重新認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同時提出原告在銀行的存款、證券公司的股票以及集資款共計10多萬元,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原、被告簽訂了“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該約定內容是明確的,是對各自的收益、家庭支出、債權債務的承擔以及房屋的產權歸屬等所作的約定。所以,該約定合法有效。一旦夫妻離婚,雙方在財產分割中均應按此約定履行。被告稱該約定不是其真實意思,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因此,被告主張上述約定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按照“協議書”和“財產公證書”中約定的方式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