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提問:
2014年4月男方得肺癌,女方于14年10月把男方趕出家門,男方住到妹妹家到現在。15年4月女方提出離婚。女方提出家里現有財產只有房子和家具,一分現金都沒有。男方知道13年政府收回舊房補回4.6萬,14年發病前鋪位轉讓3.8萬。一存折有2.4萬,家有現金2萬,港幣1.8萬。13以前的錢男方一無所知。雙方是公務員閱收入共5.5千元。15年5月23上庭,6月16日又上庭,法官說男方要不到錢,只能得房產一半。
滬律網律師回復:
1、男方能否得到現金,這需要看男方向法院就此問題提供了哪些證據,如果僅是說說而已,而無證據證實,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請求的。
2、法律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你有權要求對方支付一半醫藥費用,若費用形成了與他人的債務關系,可以依法分割承擔債務。
3、對方的行為實際是遺棄行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有無證據說女方轉移財產,關鍵要看你有什么證據,律師無法通過分析給你作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