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網友咨詢:
一年前為了照顧孩子,我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得退職金8萬左右,由于我們夫妻一直感情不和,現在我的收入明顯低于以前的收入,而且工作也忙,顧不得照顧家庭,本來脾氣暴躁的丈夫因為承擔了比以前多的家務,整天跟我吵架,經過再三考慮,我想提出離婚,我們的財產狀況如下: 房產一處:購買價6.5萬,現價16萬左右,無貸款房產一處:購買價30萬,現價55萬左右,仍有貸款10萬左右未還,其他家電家具等約值4萬左右,我的退職金:7萬左右。孩子:男,10歲。我們兩人以前的收入水平比較懸殊,我比他多,家庭財產中至少2/3是我掙的,孩子也基本上是由我照顧的,他經常打罵孩子,孩子肯定是愿意跟我的,現在我們的收入水平差不多,我想撫養孩子,請問如果離婚,我可以得到哪些財產?我的退職金也要分割嗎?
滬律網山東朱孔行律師回復:
1、這兩處房產、家電如都系婚后購買,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應平均分割,但應照顧到小孩和婦女的利益。如有婚前所買,應為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2、你所取得的退職金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該財產也應為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3、因小孩長期與你共同生活,且男方經常打罵孩子,如由男方撫養很明顯對孩子成長不利,你的收入也多,該小孩由你撫養對孩子生長很利。小孩已滿10周歲,對于由誰撫養,也應聽取小孩的意見。
知識關聯: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