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律網友提問:我與妻子結婚三年,由于彼此性格不合等原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現在雙方準備協議離婚。但涉及到我炒股所得錢款的處分,兩人意見不一。結婚后,我用自己婚前的部分積蓄在股市炒股,三年下來陸續賺了一些錢。我妻子認為這些因炒股賺來的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兩人平分。我卻認為,炒股所得的那些錢款,屬于我的個人財產。這筆錢怎么處理?
滬律網小編解答: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所謂炒股,就是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它屬于一種投資行為,因炒股所得的收益,就是投資所得的收益。顯然,即便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積蓄)炒股賺得的錢款,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也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