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安某于2000年登記結婚,現在我們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準備向法院起訴離婚,請問安某的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我可以訴請分割安某的住房公積金嗎?讀者:王女士
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第二項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于《婚姻法》第 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此,安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訴訟中您可以訴請對該筆公積金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