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每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 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
夫妻財產制度范圍: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法律對夫妻共有財產的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中有兩個難點問題,包括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問題
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問題
現行婚姻法第17條第3項將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的“知識產權的收益”確定為共同財產。但對“收益”應如何理解,法律并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就知識產權的收益性質而言,知識產權的收益應存在即得經濟利益與預期經濟利益之分。即得的經濟利益,屬于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毫無疑問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預期經濟利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財產分割意見》第15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尚δ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離婚時歸一方所有。顯然,該意見僅將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歸屬與夫妻共同財產,而把預期經濟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財產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二)》第12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第3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關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具體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 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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