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夫妻都可花費 共同財產夫妻都可花費
劉先生問:
我女兒去年6月份結婚,今年1月我女兒到外地玩,女婿給了一個存折,上面存有3萬多元,我女兒用了1萬多元。現在我女婿向法院提出離婚,要求我女兒返還這1萬多元。請問,我女兒應當返還嗎?
答: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取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明確只給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等。你女兒在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她花費夫妻共同財產不需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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