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表明一個新的經濟共同體的產生,而離婚則宣告一個經濟共同體的解散。由于來源的復雜性,夫妻各方對財產性質認識的差異性,往往會在分割財產過程中產生或多或少的糾紛。本人在昨天參加庭審的一案便可為證。
王某與李某在1996年5月1日辦理手續?;槌醴蚱薅鲪?,李某夫妻即與公公婆婆一起從事家庭私營企業經營,李某承擔企業會計工作。1998年以李在內的家庭成員批得宅基地,建造別墅一幢。1999年8月份夫妻二人前往浙江紹興經營布匹生意,由女方用婚前存款10萬元及公婆贈予的12萬元,購得店鋪二間;2001年因男方未經女方同意兼做電器生意,向女方借得私房錢2萬元。2001年6月男方因吸毒強制送往戒毒所勞教;女方在男方戒毒期間賺錢13余萬元。今年8月,女方起訴離婚,男方即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凍結女方存在紹興某銀行的13萬元的存。女方認為這2萬元私房錢及自己在男方戒毒期間所賺的錢,原購買店鋪個人出資的10萬元為個人財產;別墅一幢為家庭財產,扣去10萬元的店鋪余值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首先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分清家庭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界限。
家庭共同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例如,家庭成員共同投資建造的房屋,家庭經營的工商業、農副業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購買的財產均屬此類。現在相當多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家庭中,子女在結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時,工商登記登記內容沒有任何變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時只是領取每月幾百元的零花錢。離婚時,工商部門檔案中根本沒有子女配偶一方為合伙人等資料。這樣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沒有任何的財產的現象。實踐中應當認定這類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所得為家庭共同財產;家庭共同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具體分為七類: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勞動報酬,如工資、獎金、津貼、福利;
2、用勞動報酬添置的財產;
3、從事生產、經營所得的收益;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因繼承得到的財產,但遺囑確定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贈與得到的財產,但贈與合同指明歸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應當歸夫妻共有的財產,如夫妻一方偶然中獎所得的獎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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