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適用 《婚姻法》法律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采取的是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確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才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剩余共同財產制,聯合財產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財產制包括了第17條規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財產制。
關于醫療保險金的歸屬認定,我們應當結合《婚姻法》、《繼承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去進行界定判斷。《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醫療保險金雖然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但更其主要由一部分工資及單位福利組成,屬于儲蓄性、保障性的資金,按照夫妻共有財產處理更符合生活實際。
針對上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一條有更具體的解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綜上所述,醫療保險金如是婚后取得,在無特殊的產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故黃先生的這種情況,應當在保險金中劃分一半作為李珍的財產,剩下的才作為遺產辦理繼承手續。
相關法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帳戶有個人工資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職工個人的福利,而且是確定,已經實際取得的。所以該帳戶的資金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