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個人房產,婚后出售的增值部分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這是屬于個人的婚前財產。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的房產作約定,約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作約定,則一般認為是婚前的個人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市場行情變化拋售后產生的增值部分,由于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之財產,拋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夫妻結婚時約定了婚前財產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那么,約定的這一部分的財產增值部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樣的,因這部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也應該算作夫妻共同的債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