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婚前簽訂關涉財產、離異后權等問題的婚前協議已非常普遍,畢竟,誰都不希望大家在分開時為諸事鬧得劍拔弩張,最后成為冤家。當然,簽署這么一份協議,自然不是什么浪漫事兒。更多的戀人在結婚前,壓根就不會想到這檔子事,認為太傷感情。也許是觀念差異,由律師們起草的標準婚前協議在國內就像當初的夫妻間AA制一樣,很難受到準新人們的廣泛認同。相反,一些模仿婚前協議格式,但內容卻更為溫情浪漫的別樣“協議”卻受到年輕人的熱捧。
婚前協議全社會離婚率屬上升態勢,如果能事先就財產的處分達成一致,顯然可以簡化程序和節省各方人力、物力、財力。約定在西方國家十分普遍,但和中國傳統婚姻觀有一定沖突,很多人在山盟海誓的鼓舞下,對未來無限向往,對婚姻危機沒有一個前瞻性的認識,而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這種未雨綢繆的做法,是一種社會進步的表現。
財產的界定主要通過相關財產憑證,例如存折、有價證券的交割記錄、房產證等等,舉證原則主要還是民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也就是說,主張財產屬于自己的一方,不但要證明財產存在還要證明財產屬于自己,最后還要證明財產在什么地方。法院對民事糾紛所能夠采取的措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財產的所在需要由當事人自己提供詳盡資料和證明。
婚前財產范圍比較廣,既可以是房屋、車輛、工資、獎金,也包括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股票、股權等。而婚后共同財產主要看財產取得的日期是在結婚日前還是結婚日后。如果財產取得的時間是在頒發的日期之后,就是共同財產。這一部分財產的分割原則同樣可以在財產協議中予以明確,比如雙方各占多少比例,甚至具體的某一個特定財產權益屬于誰,都是可以在財產協議中言明。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下列財產仍然歸一方所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