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于2003年從工行貸款購買了一套住房。因為當時人長期在外地出差,所以選房的一切手續都是拜托朋友去辦理的。后來張某回來交首付款時發現和售樓公司簽訂的合同是朋友的名字,貸款也是他的名字。張某問他,既然都是我家出錢為什么都是他的名字。他說要辦理貸款很麻煩,時間也很長。張某再以自己的名字去辦理已經來不及了。想到快要結婚了,張某也很信任他。當時就沒有再堅持什么。
婚后不久,他們倆的差異越來越大,加上長期分隔兩地,沒有多久就協議離婚了 。離婚的時候,因為房產一直是由張某交的房供,對方沒有出過任何錢。所以,在協議中已經寫明把房產給張某。離婚以后,張某一直在外地。每月也按時交納房供。后來回北京后去問物業和銀行更改房屋貸款名字的事宜,可是一直沒有解決的辦法。
現在,已經離婚一年了。離婚的時候也協議把房產給張某了,可是張某一直還是拿著署名是原朋友的存折交房貸,說實話心里總是不踏實。特別是最近,張某前夫個人發展不順,總是打電話騷擾,問張某要錢。張某現在就想請教像這樣的情況,有什么辦法可以 爭取到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房產的歸屬,張某的權利依法會得到相應的保障。有關辦理更改房貸戶名的具體手續問題,應向有關貸款行及其他相關部門咨詢。辦理變更手續時一般會要求前夫配合更改戶名。如果前夫不配合辦理有關更改戶名的手續,張某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