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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單位的一套住房,房子當時是折合我們兩人的工齡后集資購買的。我們離婚時,約定房子由我居住,我付給他集資款的一半,現在離婚已一年半了,房產證下來了,是我的名字。請問,我現在可以出賣該房屋嗎?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你和前夫離婚時,將購房時的集資款進行分割,并約定房屋由你居住,但并未就房屋所有權歸屬進行約定,因此該房產還歸你們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你要出賣該房屋,必須征得你前夫的同意。你前夫還可以要求法院對離婚時未分割的房產依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