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嚴格審查的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法律上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是: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也可由公證人員代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能辦理公證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公證員要認真對待制作談話筆錄,由于婚前財產約定涉及到當事人財產實體權利的轉移,公證員在這個過程中,會再三確認當事人劃分財產歸屬的意見,明確雙方對財產的分配關系,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此外,公證員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在審查中界定婚前財產
前面已提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情況;一是未婚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的協議;二是已婚夫妻約定婚前財產的協議,它們有一個特點就是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能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
未婚夫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在履行登記結婚前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而已婚夫妻在財產界定上,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達成婚前財產協議,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如何界定婚前婚后財產呢?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以此推斷,夫妻關系存續前的財產為一方的財產。雙方婚后對該財產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得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在審查時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方可予以公證。現實生活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后(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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