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特征
(1)解除婚約的男女是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2)婚約財產糾紛不以當事人雙方達到婚齡為要件。婚約關系僅是引 起財產關系的事實行為,當事人雙方即使不具備法定婚齡的條件也可能締結婚約,如果年齡過小,則須承受社會輿論譴責等后果,但是法律并不干預。
(3)婚約財產糾紛深受傳統民俗及道德觀念的影響,這類糾紛目前呈逐年增加趨勢。隨著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婚約財產的數額也逐漸增加,由此引發的糾紛廣受關注。
2、如何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僅要考慮婚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財產權屬問題。因為訂婚的男女雙方一般在經濟上不獨立,經濟基礎較差,男方所給付的財產主要來自家庭共有財產,而收受方除個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訂婚女主個人支配。因此,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不僅涉及訂立婚約雙方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涉及雙方父母的合法權益。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是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只有對獲得財產利益的人才擁有請求的權利。因此,除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所送財物全部來自個人財產外,應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其父或母列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3、婚約財產糾紛管轄法院
因婚約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婚約財產糾紛所涉及的標的物及法律關系
婚約作為一種民間的習慣與風俗,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國的《婚姻法》對婚約這一社會普遍現象采取回避的態度,導致對婚約的問題爭議不休。在此基礎上總結了處理婚約財產問題所遇到的主要問題,對此分別一一進行闡述。
第一、婚約財產糾紛涉及的標的物
婚約財產糾紛涉及的標的物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稱為彩禮,是指基于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經中間人(媒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此時許多案件面臨的 首要問題便是彩禮的范圍應當如何確定。然而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著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為,彩禮僅指基于婚約關系,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所給付對方的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現金,也包括貴重實物。比如相當多的地方要求“三金。
實踐中,現金彩禮一般比較容易理解,比如男方迎娶女方所要給付的聘金,一般都由介紹人轉交女方家庭,數額多少不等,由于見證人比較多,當事人也較容 易舉證。但實物彩禮就存在著認定上的困難。此時就需要結合當地實際,謹慎認定。雙方訂立婚約后,按當地風俗習慣需要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量的物品,其數額或價值應當符合當地的一般標準,該標準雖然沒有固定的數額,但是,作為彩禮應當具有一定的擔保性質,而且要符合同一時期同一地區大致相近的數額。同時也可以從 實物的價值上分析,一般的數量少或者價值小的實物,可以當成男女方之間為了促進感情發展的一般贈與行為,可不予返還,數額和價值都比較大的,且具有較為正式的贈與意義的實物,如彩電,冰箱等家電可視為彩禮。如果給付的是煙、酒、食品、衣物等易損耗的日常用品以及價值較小的用作紀念的物品,包括請客招待的物品,則一般不能認定為彩禮。
第二、返還婚約財產所依據的法律關系
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所困惑的問題,它也關系到我們提起訴訟所涉及的訴訟請求,故應當進行明確。目前,我國的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地把給付彩禮這一行為歸納為特殊的贈與行為。
何為特殊的贈與行為呢?我們知道給付彩禮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從民法的角度來看,贈與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受贈人,受贈人無償取得贈與 物的所有權的行為,具有無償性、單務性的特征。給付彩禮這種贈與,其實質與民法上的贈與存在差異,往往不是當事人真正心甘情愿主動給付的,是迫于當地的風俗習慣,并將以后與對方結婚作為附加條件,因此它不是一種普通的贈與行為,而是以將來有一天對方能與自己結婚為附加條件的。這種因婚約贈送彩禮的行為是我 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彩禮這樣有一定財產價值的物品 才會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生贈與行為,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可能性消失,贈與彩禮的原因歸于消滅,換言之,受贈人 在婚約解除后喪失了繼續占有彩禮的法律上的原因,由于婚約解除后彩禮繼續由受贈人占有的法律根據消失,那么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將財產恢復到訂立婚約前的狀 態才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占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5、關于返還的標準和數額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第十條中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 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這一解釋,沒有明確說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返還,與離婚后彩禮的返還的具體區別,如返還的數額如何把握,對生活困難如何確定等。導致審判人員由于認識的分歧,對同一案件的處理會出現不同的結果。
我們認為,應將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與離婚糾紛案件中彩禮的返還區別對待,我們通常理解的,要把“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作為彩禮返還的條件,而生活困 難,有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之分。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于給付造成了前后相差比較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離婚時彩禮的返還要以導致給付人生活絕對困難為條件,但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造成了給付人生活相對困難,就應予以返還。該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情形,在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時,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還彩禮,而不能 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對于返還的數額,在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彩禮返還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并結合查證的彩禮數額予以判決。而婚約彩禮 糾紛案件中,只要是屬于法院查明的彩禮部分,即應全額返還。
但是此時我們也應當要注意農村等地區的特殊情況。首先、彩禮被當做共同財產進行消費,由于女方由于嫁妝的風俗,很多時候索要來的彩禮用以購買嫁妝陪 嫁過來,當做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消費,此時要求返還與情理相違背。其次,農村社會的封建意識較為落后,婚約被解除,在很多情況下會對女方的名譽產生損毀,致使女方陷于精神的痛苦當中,因此在判決返還婚約財產時我們應當考慮導致婚約解除一方的過錯,維護女方的權益,以求協調矛盾的合理解決。
6、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問題。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分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給付方應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要求反還,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