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家庭經濟比較困難,剛與丈夫離婚,于是希望找到一個經濟富裕的人家結婚。后經人介紹與大自己一歲的李某相識,李某家庭富裕,一直沒有結婚。認識后不久,張某便同意與李某結婚,但要李某給付50萬元彩禮。李某雖然有些顧慮,但由于對張某比較滿意,還是同意了張某的要求。為了讓李某和介紹人放心,張某主動提出簽署一份彩禮返還協議。內容是:雙方自愿結婚,與他人無關,男方給付彩禮50萬元,如果雙方婚姻維持不滿三年,愿意全款退回。介紹人作為見證人在保證書上簽了字。之后,雙方登記結婚。
結婚兩個月后,張某即向法院起訴離婚,李某也表示同意離婚。張某認為,選擇和李某結婚是因為之前自己一直都過得很辛苦,希望找個經濟條件好的丈夫結婚,但自己對李某完全沒有感情,自己不想一輩子都過這種只有金錢但沒有感情的日子。后來又聽人說,只要夫妻結婚后共同生活,彩禮就無需返還,所以才決定起訴要求離婚。李某稱,結婚兩個月以來,二人雖共同生活,但是張某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和自己親近,二人從未行夫妻之實。
經庭審,二人均對同意離婚,但對返還彩禮出現了重大分歧。張某認為,彩禮返還協議對婚姻這種人身關系進行了約定,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協議應屬無效。同時,本案不符合法律關于彩禮返還的情形,因此,彩禮不應當返還。李某則表示,不同意返還彩禮,就不同意離婚。
最后,法院判決張某應返還李某彩禮50萬元。
【律師說法】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于該條司法解釋并未將當事人協議約定返還條件列入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如果機械地套用該條司法解釋,本案確實不符合返還彩禮的情況,那是不是只有符合這三種情況才能要求返還彩禮呢?答案是否定的。該條司法解釋雖僅列舉了三種情形,但并未排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如果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那么當事人約定的返還條件成就,收受彩禮的一方就應當返還彩禮。
雙方的爭議焦點其實就在于該約定是否合法,即是否有違婚姻自由原則。雖然協議約定婚姻維持不滿三年就應當返還彩禮,但該約定并未對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有任何人身限制(如必須結婚、不得離婚等),作為夫妻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自由選擇結婚或者離婚的,該約定既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依據約定支持李某的彩禮返還請求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