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戴某與梁某經人介紹相識,后兩人感情發展順利,并于當年12月在農村舉行了訂婚儀式。之后,戴某將訂婚彩禮6萬元交給梁某父親,并為梁某購置了金首飾。依據農村習俗,梁某父親退回戴某聘禮2.2萬元,并給戴某5000元見面禮。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戴某和梁某雙方因性格不合,漸行漸遠。最終,戴某提出分手,梁某表示同意。戴某要求梁某返還訂婚彩禮及訂婚禮物,但梁某拒絕。多次索要未果,戴某最后將梁某及其父親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接到此案后,并沒有直接安排開庭審理,而是考慮到該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且原、被告雙方曾經是戀人,一旦走上審判程序,勢必會激化矛盾,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糾紛。
于是,法官將雙方當事人傳喚到法庭,面對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開始后,戴某理直氣壯地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彩禮及訂婚禮物,而梁某以及父親雖對彩禮及訂婚禮物予以認可,但聲稱按照農村風俗,已舉行了訂婚儀式,對其日后找對象產生影響。再者,是男方提出分手,彩禮就不應返還。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調解一時陷入了僵局。
見此情況,承辦法官果斷采用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別對雙方進行調解。承辦法官首先從感情角度對戴某進行勸導,告知其與梁某曾經感情很深,已論及婚嫁,突然提出分手對女方傷害很大,讓其換位思考。戴某經過反復思量,決定放棄部分權利請求。與此同時,承辦法官又與梁某談心,在撫平其激動情緒的同時,釋法析理,詳細地講解了婚約財產的相關法律知識。
在承辦法官勸導下,梁某以及父親最后同意返還戴某萬元彩禮,戴某放棄其他權利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