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男)與薛某(女)兩人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一起生活,后因矛盾糾紛鬧分手。近日陽谷縣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依法認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解除同居關系時,女方應返還彩禮,男方應返還女方嫁妝。
劉某與薛某2013年6月訂婚后,雙方常因瑣事吵架。劉某曾分三次給付薛某彩禮款9萬元,2013年11月兩人在劉某家舉行結婚典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2014年2月,兩人生氣后,薛某離家出走。后劉某多次找薛某溝通協商處理矛盾,但兩人就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退還彩禮等事無法達成共識,劉某隨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薛某返還彩禮9萬元。
開庭審理時,薛某辯稱其與劉某雖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舉行了結婚儀式,且以夫妻名義生活了一段時間,所以劉某要求返還彩禮沒有依據。而且劉某所稱的彩禮數額也不屬實,其中有部分彩禮屬于劉某贈與,還有部分已回押給劉某。薛某同時還提出,劉某應返還自己的結婚陪嫁物品。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與薛某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按農村風俗習慣,劉某請求返還按農村習俗給付的彩禮金,也依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薛某的“陪嫁”應視為薛某的個人財產,劉某應返還。最終法院判決,薛某返還劉某彩禮現金8萬元,劉某返還薛某的結婚陪嫁物品。雙方均表示服判而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