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彩禮返還應具備的條件和注意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同時涉及彩禮糾紛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解決彩禮糾紛時,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
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 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結婚 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 事人在離婚訴訟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 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3、必須是當地確實存在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
一般來說彩禮問題大量存 在于我國廣大農村和經濟相對不發達地區,人們迎親嫁娶,多是按民風、習俗形成的慣例。如果當地沒有此種風俗習慣存在,就談不上給付彩禮的問題。對于不能認定為彩禮的、屬于男女交往間所為的給付財物如何處理,要視具體情況及性質,由法院依法作出處理。
4、要區別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
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5、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
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6、對于彩禮的給付、接受主體應當作寬泛解釋。
實踐中,給付彩禮并不單純的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常常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對于彩禮給付人和接受人應作廣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應包括各自的親屬。現實生活中,彩禮往往是給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結婚的很少;許多時候,彩禮是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舉債所為。考慮到這些具體情況如果將給付人的主體和接受人的主體都作限制性解釋的話,不利于這類糾紛的妥善解決。
7、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這屬于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 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于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懸殊,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8、彩禮返還適用的訴訟時效問題。
彩禮的返還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 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
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系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起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系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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