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相親不久就訂立婚約,女方向男方所要5000元見面禮,但隨后女方便反悔,小伙子訴至法院要求女青年返還見面禮5000元。
原告于某訴稱,2008年10月經人介紹其與被告張某相識,不久便建立戀愛關系,2009年4月22日經媒人訂立婚約,被告便向于某索要見面禮,在媒人在場的情況下給付被告5000元。但誰料,在之后的第四天,張某卻以于某給付的見面禮少為由再次向于某索要,當時就遭到了于某的拒絕。因為此時二人產生矛盾后分手,當于某向張某索要見面禮時卻遭拒,于是于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返還見面禮5000元。
據悉北京市密云縣人民法院近日將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