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30歲的王明經人介紹認識了徐芳,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二人戀情火速發展。同年7月,王明給付訂婚彩禮8800元,2004年2月8日給付12800元。徐芳的父親徐大發收下21600元彩禮后,出具了一張收條。2月11日,兩人登記結婚。孰料,2004年6月17日,結婚才4個月的夫妻就因感情不和而離婚。時隔不久,王明一紙訴狀將曾經的岳父告到法 院,要求其返還21600元彩禮。
案情 王明告訴記者,當初他與徐芳熱戀時,徐大發就表示,給5萬塊錢彩禮,這樣才肯將女兒嫁給他。當時他就傻了眼,因為家里實在拿不出這筆錢,父母都是殘疾人,靠每月200多元的低保費生活,而他自己每月收入也只有500元左右。正是因為家境貧寒,他到30歲還沒娶到老婆。因為與徐芳真心相愛,且徐芳腹中已有他的骨肉,為了成婚,他想盡一切辦法,向身邊所有親戚朋友借錢。最后分兩次支付了彩禮,共計21600元,這才把婚給結了。
王明說,婚后全家人的生活重心都放在了懷孕的徐芳身上,有什么好吃的都想著她。可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徐芳只顧娘家,不顧小家,時常把家里的錢帶回娘家。就因為一個“錢”字,與他鬧得一塌糊涂,甚至用腹中的胎兒來威脅他們一家。最終竟瞞著他們,偷偷將已經7個月的胎兒打掉了。這件事擊垮了他們一家,也讓他痛下決心:離婚。
王明認為,當初他給付彩禮并不是自愿的,而是因為徐大發那帶有威脅性的話,更沒想到結婚才4個月就離婚了。考慮到家里的特殊情況,婚前索要的這筆巨額彩禮費給他們造成了極大困難,所以,他要求退還彩禮。
對于王明所說的一切,徐大發說:“我一分錢也不會退,這筆錢都花在女兒結婚上了。我們家條件也不好,彩禮都用來置辦婚禮,買金戒指、金項鏈、西裝等物品了,還買了一輛摩托車作為嫁妝搭了過去。彩禮是王明自愿給的,如果像他所說是被逼的,那不是買賣婚姻嗎?更何況他在離婚時根本沒提彩禮之事,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我們沒要一樣東西,早知現在,當初就該算算清楚。你們家吃低保,那我們家還沒有低保吃呢。”
判決 昨日,江寧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婚姻應在雙方自愿的感情溝通基礎上產生,本案中涉及的彩禮是傳統陋習之一。原告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原告純收入低于500元,其父母均系殘疾人,并享受政府的最低保障生活金。本案涉及彩禮數額21600元,盡管有些用于婚禮的部分開支,但數額相對較大,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應考慮適當返還。據此,判決徐大發返還王明彩禮3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實習生 馬奔奔 金陵晚報記者 陳菲 通訊員 江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