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夫妻忠誠協議?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之間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依據該條規定,“夫妻忠誠義務”通常是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貞操,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等。
我國《婚姻法》尚未對“夫妻忠誠協議”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男女雙方為維持婚姻并為著重保護非違約方的財產權益,越來越多的出現這種外在的保護婚姻、愛情的形式。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是指男女雙方自愿以書面形式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忠實、保持專一,不應有婚外性行為的約定,如果違背了協議約定,應承擔協議約定的違約或民事賠償責任。
2、夫妻忠誠協議能不能公證?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公證,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供操作,不能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
3、夫妻“忠誠協議”是否受合同法調整?
夫妻“忠誠協議”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 義務關系的協議”。該條規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是對《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關系”的具體化,應作限制性解釋,即僅指債權合同。由此,夫妻忠誠協議不 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其實,面對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大量涌現,它們均以提起夫妻離婚訴訟為前提,法院在判決支持夫妻不忠賠償款的時,也是基于“判 決準予離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