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夫妻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離婚時贈與房產的一方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請求法院判令贈與房產一方辦理過戶手續。對待此類問題,應如何處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如是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也就是說:
1、如果贈與房產的產權未發生轉移,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但不適用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及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2、如果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但受贈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法定撤銷權。
此外,對于夫妻之間贈與轎車、貴重首飾的情形,贈與動產時發生的糾紛,可按照合同法贈與一節相應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