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隨著城市住房價格的不斷飆升,男女結婚前購買新房成為了結婚最大的問題,與這一問題共生的是,購買房屋的歸屬問題。如果雙方共同平等出資購買,不管是一次性全款購買,還是共同出資交付首付,雙方共同償還按揭貸款,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是比較清楚的。對于那些一方出資購買房屋,問題可能復雜得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被認定為婚前一方個人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對于沒有出資的一方來說,相對于雙方結婚的房屋而言就是終身為客。
在城市離婚率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探討解決這種矛盾的方式有著一定的實際意義。具體方式可以有多種:
第一種,雙方結婚時或結婚后,沒有出資一方向出資購買房屋一方支付一半價值,改變原有的單方出資狀態,形成客觀上的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這一方式雖然可行,但是雙方的感情完全被赤裸裸的財產關系所掩蓋,非常尷尬。況且,沒有出資一方有可能沒有實際交付一半出資的能力,形成客觀不能,導致這一辦法難以實施。
第二種,出資一方堅持自己的婚前財產房屋所有權,另一方相對于該房屋形成終身為客。加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給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中財產認定買下矛盾伏筆。所以沒有出資一方難于接受,因此給婚姻帶來不穩定或者矛盾。
第三種,出資購買一方愿意將該房屋所有權證上添加上沒有出資一方的姓名,形成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該房屋所有權。這種做法雖然解決了夫妻之間的矛盾,但是容易為一些借婚姻欺詐財產的人所利用,沒有出資一方等待將自己姓名加到房屋所有權證上之后,提出離婚,即可以分得該房屋的一半財產價值,對出資購買方很不公平。
第四種,夫妻約定附條件、附期限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附條件約定,例如:約定雙方共同生育了孩子之后,一方購買房屋的50%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成長到年滿十周歲,乙方購買的房屋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附期限約定,例如:約定雙方婚姻關系連續存續滿五周年,則單方出資購買的房屋50%歸位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連續存續滿十周年,則乙方購買的房屋全部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較以上幾種方式,前三種都存在不合理性,只有第四種既考慮到了出資購買房屋一方的利益,也考慮到了沒有出資一方共同婚姻生活的誠意。夫妻關系要和睦,經濟關系是基本的基礎,經過生育孩子,或者一定時間的婚姻共同生活,對于雙方夫妻關系已經檢驗肯定,夫妻雙方應當同心同德,放棄一方私利,共同經營幸福家庭。而且這種約定也符合《婚姻法》即相關解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