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傳統理念中,夫妻就是一家人, 財產共享,不分你我,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國外關于夫妻財產理念的“進口”及對婚姻不安全感的增強,夫妻為避免婚姻過程中或者離婚過程中產生財產糾紛,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越來越多。那么,在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如何呢?請看下面一則案例:趙某(男)和文某(女)是小學時期的同學,雙方多年無聯系,各自讀完大學,各自生活。一個偶然的機會,二人在網上相逢,從此二人網絡聯系,不久,趙某向文某表達了愛慕之情,文某也感動于趙某的表白,隨即確定了戀愛關系。不久,文某不顧家人的反對,與趙某結為連理。二人開始感情尚可,貸款購買了房屋,雙方都有穩定的收入,不久也全部還完了,文某又懷孕了,至孩子出生,一家三口的小日子應該是富富裕裕。
但天有不測風云,因工作原因,婚后長期分居,且二人學習工作經歷不同,性格各異,及至工作調到一起,二人也沒有磨合好共同生活的細節,最終發展至感情出現危機。在文某懷孕期間,二人發生爭吵,后趙某為了向文某表示其對文某的感情,主動寫了夫妻財產約定,把雙方婚后共同購買的房屋約定給文某一人所有。
之后二人好景不長,在文某生下女兒未滿月時,又因趙某的性格發生爭吵,文某一氣之下起訴要求離婚,又是在趙某決定改正的情況下,也同意文某的修改夫妻財產約定,同意將房屋的25%產權歸趙某所有,文某占房屋的75%的產權。但半年后,文某覺得趙某仍然沒有悔改,即在半年后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按夫妻財產約定進行財產分配。
趙某在庭審中稱,該夫妻財產約定不公平,應當對半分割。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夫妻財產約定有效,按該約定由文某支付給趙某房屋折價款。
馬律師評析:本案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是夫妻財產約定是否有效。對于第一點,本案的當事人因均同意離婚,不是本案爭議焦點,夫妻財產約定,才是本案的爭議焦點。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所以,本案中,趙某和文某的夫妻財產約定是有效的,在離婚訴訟中,也一般為法院所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