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鎮江新區女子王某發現丈夫馬某與另一女子李某有曖昧關系,出于對今后家庭的考慮,王某向馬某提議簽訂一份“夫妻忠誠協議”。經雙方自愿平等協商,在協議中約定: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誠,潔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間背叛對方與他人發生婚外情,必須支付另一方25萬元的補償金。2014年2月,王某在自己家中發現了馬某與李某的不軌行為。悲憤之下,王某起訴至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在訴請離婚的同時,還要求馬某按照夫妻“忠誠協議”的約定,補償自己25萬元。后經法院多次調解,雙方解除夫妻關系,馬某賠償王某20萬。(來源:《揚子晚報》2015年08月09日“鎮江一對夫妻簽“忠誠協議”誰出軌誰賠對方25萬”)
那么問題來了,什么是“忠誠協議”,“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簽訂“忠誠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忠誠協議”的界定
1、定義:
夫妻“忠誠協議”并非法律上的專業術語,我國法律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學理上及司法實踐中對“忠誠協議”也有不同的認識和界定。一般來說,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所達成規定夫妻雙方忠實義務及違約后果的協議,如違反該協議,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全部財產,現實中還有以保證書、承諾書、“空床費”等形式存在。
2、法律上的界定:
從我國的相關立法來看,夫妻的忠實義務已為婚姻法所涵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將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納入法律。同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該條的目的在于對配偶權侵害的,受害者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雖只列舉了四項離婚損害賠償情形,但可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對違反“忠誠協議”的賠償提供參考。
二、“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
總的來看,司法實踐中對于越來越多“忠誠協議”的案件,法院的解決方法主要分做兩種,一是承認該協議的效力,二是否認其協議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沒有明確的關于“忠誠協議”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各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從性質到法律效力的認定都不盡相同,但在離婚糾紛中,判決準予離婚的大多數法院還是支持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的。隨著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在社會生活中類似的“忠誠協議”會出現得越來越多,法院一般認為,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該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
上述案件中,鎮江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是關系到婚姻關系是否穩定的關鍵。《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于違法夫妻忠誠義務,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從法律解釋學角度來看,忠誠義務應為法定義務,雙方約定的“忠誠協議”,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雙方當事人簽訂“忠誠協議”,是被告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自愿的行為,內容也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且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和諧穩定,屬于婚姻法規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誠義務的現實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與精神,因而應受到法律保護。
三、與“忠誠協議”有關的法律問題
1、能不能公證?
根據我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處一般不予辦理“忠誠協議”公證,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可供操作,不能辦理夫妻“忠誠協議”公證。
2、是否受合同法調整?
夫妻“忠誠協議”不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該條規定的“民事權利義務”,是對《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關系”的具體化,應作限制性解釋,即僅指債權合同。由此,夫妻忠誠協議不是合同法意義上的協議。其實,面對司法實踐中夫妻忠誠協議的大量涌現,它們均以提起夫妻離婚訴訟為前提,法院在判決支持夫妻不忠賠償款的時,也是基于“判決準予離婚”為前提。
四、如何約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張離婚,只能是單方權利。夫妻之間“不得離婚”、“必須離婚”等約定,因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則是無效的。同時,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夫妻雙方事先通過忠誠協議約定或承諾“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可能損害到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監督權和裁判權,該約定顯然無效。
其次,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在“忠誠協議”中,很多人覺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軌后給予經濟賠償,約定的數額越高越有威懾作用,萬一丈夫或妻子出軌,得到賠償也越多。當事人在“忠誠協議”中約定的違約金往往過高,法官在判決時會考慮當事人的經濟能力,因為如果直接按照該協議判令違約方承擔約定的給付數額,很可能造成違約方生活困難,以及導致財產分割顯失公平,即使判決了也很難執行,只會引發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誠協議“如果約定的數額明顯畸高,法院會酌情裁減。
最后,需有足夠證據支撐獲得賠償才有保證。
夫妻雙方的“忠誠協議”,約定了符合一方經濟能力的賠償數額,去法院起訴對方時,還要有能夠證明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的確實證據,如證明丈夫或妻子出軌的事實。有些一方當事人會遇到這樣的情形,起訴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認出軌,法院庭審時卻全盤否認。判決時,法官以證據為基礎,如果單憑一方曾經承認或者道聽途說,即使有協議也無法得到賠償。起訴前,起訴方應該注意收集證據,或者讓對方寫下承認出軌的書面資料,才能讓忠誠協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