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對債權人是否有效
去年,我遠房本家李宏因經營煤炭運輸向我借款10萬元,約定一年后償還本息。到期后,我去索要借款,李宏無力償還,但李宏與其妻趙蘭還經營一個飯店,我前去索要,趙蘭拿出一份去年李宏與其簽訂的財產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經營飯店所得歸趙蘭所有”。請問,我能否請求李宏以飯店經營收入償還借款?
答:你有權請求李宏以飯店經營收入償還你的借款。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情況下以書面形式自由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后財產的歸屬問題。但該法第19條第3款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由此可知,只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約定才對外產生約束力;若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為維護第三人利益和保護交易安全,則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根據此規定,你借款給李宏時,并不知道他們夫妻有這樣的約定,因而對你不產生約束力,你可以申請以其飯店經營收入來償還你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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