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公民的家庭財產日益增多,夫妻財產關系日益復雜,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也發生了新變化。物質利益受到人們前所未有的關注,自我意識和個人權利意識都在不斷增強,使得夫妻財產關系越來越成為婚姻家庭關系中一個敏感而又難以處理的問題
我國目前在夫妻財產上呈現出來源層面增多和結構范圍擴張的新特點。夫妻的收入來源已不局限于自身勞動所得,諸如按資分配、投資收益、風險收益和雇工剩余勞動的收入、個人外匯收入以及按勞分配在不同所有制經濟實體中產生的差異等,都構成了夫妻財產的新來源??梢?,夫妻財產關系亦已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由于1980的《婚姻法》中所采用的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它與市場經濟條件下注重個人權利的價值觀和生活現念不可避免的會發生矛盾和沖突,也與當代世界共同財產制的發展方向不盡符合,故在2001年做出了修訂。新修訂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做出了新的規定,較原來的規定有了很大的改善。由于本人水平等方面的因素,現僅從以下五個方面作一簡要闡述,僅供參酌。
一、關于夫妻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的形式決定婚姻財產關系的財產制度。夫妻雙方必須在自愿、合法、平等原則下進行約定。它在多數國家中都被充分肯定,具有較高的法律地位,只在無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觀念的轉變,原存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有關法律規定顯得過于簡略,已不能滿足在夫妻財產構成日趨復雜,財產數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通過約定協調財產關系,維護權益的需要。所以,此次修改對原有的約定財產制度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婚姻法》修改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同時,還規定了第四十條作為約定財產制的例外:“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補償。”現將修改后的《婚姻法》關于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淺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