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 答:夫妻在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且通常情況下雙方對此負有連帶責任。人民
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
答:夫妻在存續期間所欠的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且通常情況下雙方對此負有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為了方便訴訟等原因,在判決離婚時可以就雙方的及債權債務的分擔問題一并作出判決。不過應該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就雙方對共同債務問題所作出的判決,僅是為了解決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而不涉及夫妻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所作出的判決,不是改變原有的夫妻承擔責任的性質,故此類判決并不意味著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所以,一方不得以法院的判決為由來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夫妻雙方之間仍然對該筆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一方在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依據人民法院判決向原配偶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