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①繼承人應當向被繼承人的債權通告聲明債權:對被繼承人死亡,其債權人并不可能及時知曉。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繼承人或其他遺產管理人應當
繼承人有清償債務的義務
①繼承人應當向被繼承人的債權通告聲明債權:對被繼承人死亡,其債權人并不可能及時知曉。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繼承人或其他遺產管理人應當及時向死者的債權人發出繼承開始的通知,以便債權人及時主張債權。
②清償死者的債務應以遺產價值為限:根據限定繼承遺產原則的要求,繼承人在清償死者的債務時,僅以死者所遺留的遺產價值為限,對超出遺產價值的那部分債務,繼承人可不必清償,例如死者有遺產1萬元,債務有1萬2千元,繼承人在清償債務時只以死者遺留的1萬元遺產為限,對超過遺產價值的2千元債務,繼承人可不予償還,這2千元就因死者的死亡而消滅。這就是限定繼承原則。
③清償死者的債務,應為特定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例如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財產應優先于執行債務。
④各繼承人應當按照各自繼承遺產的比例分擔死者債務:在有多個繼承人時,各個繼承人應按其繼承遺產的份額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⑤遺產被分割后死者債務的清償:在現實生活中各繼承人可能未清償債務,遺產就被分割完畢了,那么在處理死者的債務時,如果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的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⑥執行遺贈時,不得妨礙清償死者的債務:為了防止被繼承人利用遺贈的方式逃避債務,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