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瞞著妻子,以打工為名外出搞傳銷經營活動,結果背上債務2萬元。離婚時為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各執一詞。近日,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 丈夫瞞著妻子,以打工為名外出搞傳銷經營活動,結果背上債務2萬元。離婚時為該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各執一詞。近日,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離婚案件。
原告吳某與被告李某于2003年3月登記結婚。2005年6月,吳某經人介紹,瞞著妻子以外出打工為名到廣西某城市參與傳銷經營活動。活動期間,吳某向王某借款2萬元,此款一直未還。吳某也沒有將借錢之事告訴妻子。
2007年4月,因夫妻感情不和,妻子李某要求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提出自己從事傳銷經營活動期間曾多次寄錢回家,向王某的借款2萬元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李某不同意,雙方遂鬧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吳某以打工為名外出搞非法經營活動,即傳銷,期間向王某借款2萬元,妻子李某并不知情。被告雖辯稱其從事傳銷經營活動期間曾多次寄錢回家,但這尚不足以證明向王某所借的2萬元已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再加上被告沒有提供其他證據相佐證,故該筆債務應認定為被告吳某的個人債務,由被告個人負責償還。經調解,被告同意獨自償還上述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