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岳母與女婿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最終支持了岳母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被告倪衛償還原告羅秀林借款3萬元。 倪衛與羅琴艷于2003
近日,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岳母與女婿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最終支持了岳母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被告倪衛償還原告羅秀林借款3萬元。
倪衛與羅琴艷于2003年12月登記結婚,后因性格不合常為家庭瑣事爭吵。2006年2月,被告倪衛因辦廠經營需要資金,向岳母羅秀林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期兩年。2006年5月,倪衛交給羅琴艷3萬元,要其歸還給羅秀林,但羅琴艷事后扣押該錢,沒有交給羅秀林。2008年6月,羅秀林以倪衛借錢不還為由起訴到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只是將錢交與羅琴艷,要其歸還原告,但羅琴艷承認并未將該款歸還原告,因此,在借條仍在原告手上的情況下,被告提出已歸還原告借款的辯解依據不足,原告要求被告還款的訴訟請求依法應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