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丈夫生前為承包加油站向他人借款,妻子以不知情拒絕還款的案件作出裁判,判決被告楊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歸還原告甄某借款本金5萬 近日,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丈夫生前為承包加油站向他人借款,妻子以不知情拒絕還款的案件作出裁判,判決被告楊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歸還原告甄某借款本金5萬元并支付利息4000元,被告鄭某對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09年3月15日,經(jīng)鄭某介紹并作為保證人,甄某借給任某人民幣5萬元,用于其承包加油站,并口頭約定月利息為1%,期限為1年(即還款日為2010年3月14日)。鑒于是好友介紹并作保,而且任某生意很好,甄某未索要借條, 在場的任某的其他朋友見證了此事。同年8月29日,鄭某等人在任某承包的加油站里商議任某父親兩年祭奠事宜時,任某稱等辦完父親的事后便給甄某還款。次日(8月30日),任某遇車禍身亡。事后,任某承包的加油站將承包費退還給了任某的妻子楊某, 甄某遂與鄭某找楊某索要借款。但楊某稱,丈夫在世時沒有提過借款的事,原告也無借條予以證明,故對借款之事不予認可。在多次素要無果后,任某向秦州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及鄭某歸還借款本息。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與任某、被告鄭某之間的借貸關系、保證關系均依法成立。被告楊某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在與任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婚后所得的財產(chǎn)約定歸各自所有,所以,依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任某在與楊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負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楊某對本案所涉及債務應承擔清償責任。因?qū)Ρ桓驵嵞车谋WC方式?jīng)]有約定,依據(jù)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被告鄭某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鄭某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在承擔范圍內(nèi)有權向楊某追償。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