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雙方離婚后的借款訴訟中,尤其對一些數額較大的借款糾紛,一方當事人雖然持有書證原件——欠條,對原、被告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借款關系,不能僅僅憑一張欠條盲目認定
在夫妻雙方離婚后的借款訴訟中,尤其對一些數額較大的借款糾紛,一方當事人雖然持有書證原件——欠條,對原、被告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借款關系,不能僅僅憑一張欠條盲目認定,人民法院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結合原告的經濟狀況以及原、被告婚后的關系等綜合地審查判斷證據,正確認定事實,公正裁判。
[案情]
原告:劉在
被告:王君
西華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在和被告王君原系夫妻關系。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向原告打一借條90000元。當時,被告在該借條上面未寫落款日期,后因原、被告發生矛盾,于2004年12月10日離婚。2007年2月7日原告以被告與其離婚后于2005年3月20日向其借款9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償還為由訴至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本院根據被告的申請,經委托法源司法科學證據鑒定中心,對該借條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檢材“借條”上內容字跡與落款日期字跡傾向不是同一人所寫,字跡筆痕為同種墨水書寫,兩者符合不同時期形成特征。檢材“借條”上內容字跡與落款日期字跡形成時間具有差異,符合間隔較長時間形成的特征。鑒定文書補充說明:文檢鑒定中不同時期形成及符合間隔較長時期形成的特征,一般指形成時間間隔在6個月以上。
[審判]
西華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所訴爭的借款90000元。其該借條系被告所寫。但鑒于借條上面內容字跡與落款日期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兩者符合不同時間形成及符合間隔較長時期形成的特征,一般指形成時間間隔在6個月以上的結論事實。顯然借條上面的落款日期字跡2005年3月20日并非是原、被告離婚后向其借款90000元的時間,故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和提供的離婚證明及鑒定結論能相印證,真實可信,對其被告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90000元的訴請,因原告對持有該借條的落款日期與鑒定結論事實不符,違背了證據的客觀真實性原則,并且對鑒定結論的事實不能提供反證,而對該借條的形式瑕疵又無法作出合理解釋,且被告對此款亦不認可,據此,該借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應予以駁回。庭審中,原告代理人對法源司鑒文字(2007)第07098號鑒定結論及法源文函(2007)第31號補充說明有異議,申請對落款日期字跡重新鑒定,法庭告知原告代理人在一星期內向法庭提出申請及提供相關鑒定費用,原告并當庭表示同意,而在法定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原告沒有提出申請,也沒有向法院說明相關情況,應視為對該項筆跡鑒定權力的放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劉在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夫妻離婚后的借款糾紛案,對夫妻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借款關系,不能僅僅憑一張欠條而盲目地認定,尤其,對一些數額較大的借款糾紛,應依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本案的案情以及生活日常規則,全面、客觀地審查判斷證據,正確認定事實,做出公正的判決。通常情況下,只要一方當事人持有書面的欠條,即可證明在雙方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且該債務仍未清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誰主張 誰舉證”的原則,從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來看,債權人只要舉出欠條,對其要求對方償還借款訴訟請求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而對方雖提出異議但其抗辯理由能否成立,必須提供足以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相反證據。一般情況,僅僅提供一些證人證言,是不行的,往往要通過鑒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綜合判決斷能認定。
本案中,原告劉在向法庭提供有欠條一張,且被告對欠條內容無異議。此時,原告的舉證責任已完成,因此,如果被告僅僅對欠條落款日期提出異議,而不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其抗辯理由是不能成立的。而該欠條的落款日期對本案的處理是非常重要的。經被告申請鑒定后,鑒定該落款日期與借條內容不是同一人書寫,兩者符合不同日期形成的特征(一般形成時間間隔6個月以上),落款日期不是被告真實意思表示,落款“2005年5月30日”目的很明顯,是為了證明該借款系被告離婚后所借。故,該證據系變造的有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