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本是夫妻。2006年3月,張某向妻子王某借現金30000元。 2006年5月,在王某的催促下,張某向妻子出具借條一張,其內容是:“2006年3月本人張某借王
【基本案情】
張某與王某本是夫妻。2006年3月,張某向妻子王某借現金30000元。 2006年5月,在王某的催促下,張某向妻子出具借條一張,其內容是:“2006年3月本人張某借王某現金叁萬元整(30000元),定于2008年3月歸還,到期后未如數歸還,愿承擔法律責任。特立此字據為證?!?007年5月,二人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沒有對該筆借款進行處分。2008年3月以后,王某向張某追要該借款未果。2009年3月,王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張某償還該借款的本金及逾期利息。
【分歧】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打的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法院到底該不該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認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夫妻共同財產,借條沒有法律效力;另一種認為存在約定財產制應具體分析其法律效力。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即應具體分析,有的有法律效力有的則無。
2001年修正后的我國《婚姻法》將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權屬做了更明細的規定, 對婚后所得中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屬于一方特有的財產做了更清晰的區分,根據修正后的《婚姻法》規定,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權屬有三種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這三種財產制共同構成了我國夫妻財產權屬制的結構體系。1、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做出具體規定的法律制度。夫妻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進行共同管理。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因此是夫妻財產權屬制的主導制度。2、夫妻特有財產制。所謂夫妻特有財產制是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的核心是婚前個人財產持續存在制,即不論夫妻雙方結婚時間有多長,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婚前個人財產都屬個人所有,即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享有的債權就得以持續存在,債權人仍然可以對作為配偶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也不得以其是債權人的配偶而對抗債權人的請求。3、夫妻約定財產制。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適應了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雖然我國絕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財產大都處于共有狀態,很少出現上述案例夫妻為同一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情形,但是這并不排除夫妻雙方可以成為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可能性。那么,夫妻彼此間的相互借貸是否具有一般公民借貸的共同特點,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否仍然體現的是債權債務關系,這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
1、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在借條確定的款項作為對價購置的財產由夫妻共同經營或使用并且收益由夫妻共同的情況下,應當認定購置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筆者認為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是明確來源于家庭共同財產,該債權就屬于夫妻共同債權,債權人就是這個家庭;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用途是明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該債務就屬于家庭共同債務,債務人就是這個家庭;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
2、夫妻個人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為適應當前夫妻財產關系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特點,有利于劃清夫妻共同財產與夫妻個人財產的界限,2001年《婚姻法》第18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從而把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獨立出來,并從財產取得的時間及財產的性質將夫妻個人財產分成五個方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筆者認為,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以上列舉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并且用于另一方的個人事務,則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
3、夫妻約定財產中夫妻借貸關系的認定
筆者認為,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在夫妻之間如果已經對財產明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可以直接認定一方借了對方的財產,婚內債權債務關系成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離婚時或離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