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王某與銀行簽訂了個人住房貸款協議,貸款28萬元,該貸款用于購買位于園區某地的一處房產,貸款期限為216個月,但是在還款幾年后,2015年起王某便沒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了。同年,銀行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歸還本金、利息和罰息等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后在起訴階段,銀行認為,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將陳某追加至訴訟之中。法院同意了銀行的請求。
在案件審理階段,銀行出示了《個人住房(商業用房)借款合同》一份及其他相關材料證明借款事實。本案被告王某及其妻子陳某,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缺席審理。關于本案爭議焦點,該貸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認為,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債務問題,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指導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財產清償。因為被告王某及其妻子缺席審理,沒有進行舉證證明為夫方的個人債務,且夫方貸款目的是為了購買夫妻倆共同生活用的房產,所以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終判決,王某及其妻子在規定期限內歸還銀行本金及罰息、利息等共計22萬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如果丈夫沒告訴妻子抵押貸款的事情,是否能夠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有兩個特性: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的。二是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舉債,或一方雖以個人名義舉債但另一方同意。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雖然為男方王某一方進行抵押貸款的,但是其貸款的是為了購買夫妻倆共同生活用的房產,且妻方也沒有舉證證明非共同債務情形,所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